【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陈震 实习生 冯立峰 通讯员 王静仪汪梅花)记者昨日从市交警局获悉,为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无法得到救助的受害人给予社会救助,进一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深圳市政府将于2008年4月1日出台《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我市将成为全国首个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城市。市交警局作为救助基金的实施和管理的机构,目前正在进行相关的筹建工作。
据交警部门统计,我市每年道路交通事故中逃逸事故占到近20%,在逃逸事故中的受害者及其家属无法得到任何的赔偿,不仅给受害者心灵上带来无法弥补的创伤,同时也使一些原本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为此,深圳市政府积极筹措资金,动用社会多方面力量,建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基金的来源渠道包括:市财政投入1000万启动资金,按照本市年度交强险保险费的2%提取的资金,依法追偿的垫付资金,社会捐赠,救助基金孳息,财政补贴,其他资金(如未买交强险的罚款、拍卖吉祥号牌的费用、办事机构的行政费用支出等等)。
同时,市交警局作为救助基金的实施和管理的机构,专门成立了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接受、审核救助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受害人实施救助;依法追偿垫付款;定期向市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救助基金收支情况;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有关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以及完成市基金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这些职责,涵盖了从政府协调到建章立制,从受理到审核,从垫付到依法追偿,整个流程“无缝”的衔接保障基金的顺利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