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交通局、工商局昨日(8月29日)发出通告,要求已加装、改装“氙气灯”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灯具的机动车所有人立即自行改正,否则予以查处。
通告具体内容为: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的灯具,不得加装、改装影响交通安全的灯具。机动车安装的前照灯应有远、近光变换装置,且使用的灯具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近光:不允许眩目;远光:同时打开各前照灯,其总的最大远光发光强度应不超过22.5万cd;当远光变为近光时,所有远光应同时熄灭)。
对已加装、改装“氙气灯”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灯具的机动车,请机动车所有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自行改正。不改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对销售以及为机动车加装、改装“氙气灯”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灯具的,由工商、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记者彭蓬通讯员郭小嘉)